請注意:此仲裁程序 不適用 於已同意接受 2022 年 2 月 28 日當天或之後推出之任何使用條款的美國境內使用者,而且這些使用者並未適當表明不接受《使用條款》第 15E 節「爭議解決」部分於 2022 年 2 月 28 日修正之追溯期規定。對於這些使用者而言,任何法律爭議解決應依照他們同意的 2022 年 2 月 28 日當天或之後的《使用條款》「爭議解決」一節的規定進行。

仲裁程序

  1. 概述。仲裁指一位中立人(仲裁員)聽取並裁決當事人爭議的替代訴訟方法。仲裁程序旨在以較法院訴訟更快且較非正式的方式,為當事人提供公正的聽證。以下程序(「仲裁程序」)適用於涉及您和 Tinder 的所有仲裁程序。

  2. 仲裁前爭議解決。Tinder 永遠願意以友好且有效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在您開始仲裁之前,我們建議您針對您的投訴與我們聯絡,好讓我們可以在無需仲裁的情況下解決。您可以透過下列地址聯絡 Tinder 的法務部門 (Tinder Legal):P.O. Box 25458, Dallas, TX 75225。

  3. 管理者。仲裁的管理者是 JAMS,一個不隸屬於 Tinder 的組織。JAMS 能協助仲裁,但其本身不進行仲裁。聽取和裁決您爭議的仲裁員將從 JAMS 的中立仲裁員名冊中選出。有關 JAMS的資訊,請造訪其網站: https://www.jamsadr.com。您也可以在 JAMS 的簡化仲裁規則及程序頁面上找到有關 JAMS 解決爭議的規則和費用之資訊:https://www.jamsadr.com/rules-streamlined-arbitration/

  4. 適用規則。仲裁將須遵守根據這些仲裁程序修改的 JAMS 簡化仲裁規則及程序(「JAMS 規則」)。如果 JAMS 規則和這些仲裁程序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仲裁程序將予以調控。但是,如果仲裁員確定嚴格執行仲裁程序的任何條款將導致基本上不公平的仲裁(「不公平條款」),則仲裁員應有權在必要範圍內修改不公平條款,以確保這些仲裁程序(「修改條款」)一致的基本公平仲裁。在決定修改條款的實質內容時,仲裁員應選擇最接近表達不公平條款意圖的條款。

  5. 開始仲裁。若要啟動針對 Tinder 的仲裁,您必須填寫一份簡短表格,提交給 JAMS並將其副本寄送至 Tinder ,地址:Tinder Legal, PO Box 25458, Dallas, TX 75225。欲了解關於啟動仲裁的更多資訊並取得仲裁表格,請參閱 JAMS 網站,並在此下載表格:https://www.jamsadr.com/files/Uploads/Documents/JAMS_Arbitration_Demand.pdf。您可以在仲裁中代表自己,或者讓律師(或其他代表)代表您行事。收到索償的仲裁要求後,Tinder 可對投訴方提出任何反索償主張。

  6. 費用。您有責任支付 JAMS 針對消費者糾紛規定之費用表中自己的那一部分費用。Tinder 將支付所有剩餘費用,除非在確定(a)另一方的索償或反索償是出於騷擾目的或瑣碎的理由,(b)另一方在仲裁過程中為騷擾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費用或延誤而從事任何活動,或(c)適用法律允許重新分配的情況下,由任一方支付的費用可根據仲裁員的命令重新分配。若您對 Tinder 的索償金額低於 1,000 美元,而您的索償的確有道理,則我們將支付所有費用,但需遵守上一句提及之可能重新分配費用之規定。若您認為自己負擔不起 JAMS 費用,則可以向 JAMS 申請豁免費用。

  7. 事證開示。雙方均可(a)向另一方要求提供相關非保密文件;(b)向另一方要求提供其主張的細節,或針對 5 個以下的相關書面詢問(包括其中的內容)提供答覆。任何此類事證開示要求必須在仲裁員被任命後的 10 天內向另一方傳達。回應方應在得知要求後 30 天內,向請求方提供所有回應的非保密文件、並針對所要求的書面詢問提出回覆,以及/或是在得知該要求的三十天內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對任何事證開示要求有異議,則直到(a) 仲裁員解決爭議後的 30 天後或 (b) 仲裁員決定的回應期限過後,才可以要求異議方提供異議範圍內的任何文件或詢問答覆,以上述兩個時間點較遲者為準。如果任何一方要求仲裁員在本節規定的答覆期限之前考慮採取終結案件請求,則該答覆期限應延長至 (a) 仲裁員對於聽取該終結案件請求做出決定的 30 天後或 (b) 如果仲裁員同意聽取終結案件的請求,則上述期限則延至仲裁員對該終結案件請求做出最終決定後。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不得終結案件。關於事證開示或延期請求的任何爭議,應立即告知仲裁員以迅速解決。在裁決任何事證開示爭議或延期請求時,仲裁員應考慮該主張涉及的仲裁性質、金額和範圍、提供所要求之事證開示所需費用與其他工作事項、案件時間表,以及上述事證開示的請求對於充份的主張或辯護準備是否有其必要。

  8. 與仲裁員溝通。每當與仲裁員溝通時,雙方必須讓另一方參與:例如,透過讓另一方參與電話會議,並在提交任何書面文件(例如信件或電子郵件)時給予另一方副本。在可行的情況下,與仲裁員的會議將透過電話會議或電子郵件進行。仲裁員不得進行單方面通訊。

  9. 保密性。仲裁員將根據任一方的請求,發出命令,要求不得使用或揭露在仲裁期間任何一方揭露的機密資訊(無論是文件還是口頭),除非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有關,且在提出任何經許可的機密資訊時,必須彌封蓋章。

  10. 仲裁聽證。雙方同意放棄口頭聽證,並根據雙方可能同意提供的書面文件和其他證據將爭議提交仲裁員進行仲裁,除非任一方在仲裁員被任命後的 10 天內以書面要求進行口頭聽證。雙方同意,如果仲裁員確定結案動議很可能會成功,並將解決或縮小案件的範圍,則仲裁員有權在不進行口頭證據聽證的情況下考慮終結動議。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要求提出終結案件之動議:(a)在仲裁員被任命後的 30 天內,當事方可以要求根據答辯文件提出終結案件之動議;(b) 不遲於口頭舉證聽證會的 30 天之前,一方當事人可要求根據雙方之答辯文件以及所提交之證據,提出終結案件動議,以進行簡易裁決。

  11. 仲裁裁決。仲裁員將在聽證後 30 天內作出書面裁決,如果沒有進行聽證,仲裁員應在任何抗辯或補充聲明期限後 30 天內作出書面裁決。該裁決必須清楚說明所給予的救濟(如有),並包含對該裁決原因的簡要說明。